夏xx对xx县人民政府楚雄林权处理决定不服,经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仍然不服,并提起行政诉讼,被一审判决败诉。上诉人夏xx对一审判决不服,提出上诉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作出(2015)云高行终字第1xx号判决“一,撤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原审判决;二,撤销xx县人民政府x行决字第xx号行政处理决定,楚雄州政府云x政行复决字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。;三,责令xx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,四,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xx县人民政府承担”
经历六个月诉讼,法院终审撤销了县政府、州人民政府的错误行政处理决定,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了中级法院的错误判决,公民个人夏xx成功取得胜利。本案极具有指导意义。